
相关服务

1、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能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装修自住住房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有中心认可的担保人或抵押物;
6、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进城务工人员也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度
合计月缴存额=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我市现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10%(企业最低可申请按5%执行),最高为12%。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合计月缴比例为24%。
目前,我市合计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2350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方式
单位及个人缴存:单位从缴存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按月缴存至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办事处。
个人缴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开户后,在约定缴存划扣日前将缴存款项存入开户时登记的账户内,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各县、市、区办事处按月划扣。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满足以下任一提取条件时,可申请办理相应提取业务:
提取原因 | 提取条件 |
---|---|
购建房提取 | 本人、配偶一年内购、建房 |
租房提取 | 本人及配偶无房且租房 |
物业费提取 | 本人、配偶支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 |
按年还贷提取 | 本人、配偶有公积金购房贷款或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且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
提前还公积金贷提取 | 本人、配偶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提前还清 |
提前还商贷提取 | 本人、配偶提前一次性还清银行住房贷款后一个月内 |
大修提取 | 本人、配偶一年内大修自住住房 |
销户提取 | 满足以下任一条,均可办理: 1、本人离、退休; 2、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 3、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4、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非荆门市户籍; 5、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少于3000元; 6、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脱产就学深造; 7、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被判刑; 9、本人出境定居; 10、本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提取方式和额度
提取原因 | 提取方式 | 申请额度 |
购建房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购房总价 |
租房提取 | 每年提取一次 | 每月按1000元计算,夫妻双方合计不超过12000元 |
物业费提取 | 每年提取一次 | 按物业费发票或收据记载的金额支取,不超过3000元 |
按年还贷提取 | 每年提取一次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 |
提前还贷公积金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最后一次还款本息总额 |
提前还商贷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贷款余额 |
大修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房屋大修估价 |
销户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个人账户全部本息 |
1、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工资卡、储蓄卡或活期存折(限中、农、中、建行)。 |
||
3、婚姻状况证明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未婚的在申请贷款时签署未婚声明。 | |
4、相应贷款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购买预售商品房 | 1年以内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
购买现房 | 1年以内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发票。 | |
购房集资房、安置房 | 1年以内已在中心办理房屋备案的分房方案(名单)、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发票或收据。 | |
自建住房 | 1年以内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 | |
大修住房 | 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估价报告》及时间在1年以内的《施工合同》。 | |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30日以内的最后一次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回执、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付款凭证。 | |
5、其他资料 |
①使用第三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由担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理担保手续。 ②办理贷款申请前,须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夫妻双方征信记录,并将征信报告一并携带供贷款申请使用。 ③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一方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提供一名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另外提供借款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证明必须明确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业务资料 |
个人业务 | 灵活就业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开户 |
1、本人身份证原件;2、两名常用联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从业证明(包括本市双创服务机构核发的在荆创新创业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业许可证或从业资格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证明等,以上证明至少须提供一项);4、收入证明(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工资卡交易流水);5、需到指定银行办理联名卡,身份证及联名卡复印件2份。 |
单位业务 | 单位开户 | 1、单位签章的《荆门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荆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开户登记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年度核定 (调整缴存标准) |
1、单位签章的《单位缴存登记表》1份; 2、单位签章的《汇缴清册》1份。 |
|
按月缴存核定 或新增职工 |
1、单位签章的《荆门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新增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按月缴存 | 支票或进账单 | |
单位信息变更 | 单位签章的《荆门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表》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 |
单位销户 | 1、单位签章的《荆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注销登记表》; 2、单位或清算组核对无误并签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 3、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4、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企业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书及复印件; 企业注销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
|
单位职工账户封存 | 单位提出封存或启封申请,提供职工名单和缴存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 |
单位降低缴存 比例、缓缴 |
1、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书面申请及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单位困难的证明材料。 |
|
个人或 单位均 可办理 |
荆门市行政 区域内转移 |
原单位(转出单位)签章的《荆门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
异地转移 | 1、原单位签章的《荆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调令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调入地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
住房消费提取资料如下表所示:
提取原因 | 提取资料 | |
共用资料 | 其他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
购建房提取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单位核实签章的《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本人本地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4、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和以上1、2项资料。 |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1年之内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时间在1年之内的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文书和交易发票; 购买集资房、安置房的(该楼盘需在中心或房管部门备案),提供时间在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票据; 2、所购、建房屋为配偶单独所有的,另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3、自建住房的,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书; |
租房提取 | 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 |
物业费提取 | 上一年度物业费发票及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 |
按年还贷提取 |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供按揭合同、上一年度银行还款流水;公积金购房贷款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 |
提前还公积金贷提取 | 无 | |
提前还商贷提取 | 时间在30日内的最后一次结清贷款回执、原《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 |
大修提取 | 1、时间在1年之内的《施工合同》、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估价报告》; 2、所大修房屋为配偶单独所有的,另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
销户提取资料如下表所示:
销户原因 | 提取资料 | ||
共用资料 | 其他资料 | ||
离、退休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单位核实签章的《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本人本地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且账户已封存的,无需此资料)。 | |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同时符合: | 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男职工满50周岁、 女职工满45周岁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非荆门市户籍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 |
||
账户余额少于3000元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脱产就学深造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
被判刑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法院判决书(或服刑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等)。 |
||
出境定居 | 1、护照签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证明提取人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
1、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购房(建房)贷款的可申请额度根据购、建房总价和房屋套数确定。一套房最高可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80%(住房抵押担保70%,剩余10%需使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二套房最高可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60%,最高限额为50万。借款人家庭成员因同一套房产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购房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房产购房总价。所有贷款额度以5000元为整档,不足5000元部分不计入贷款额度。
如果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60%小于家庭月负债(含正在申请的贷款)之和,则需要减少贷款额度或另找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
缴存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仅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时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对房屋套数认定有异议的,以本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为最终认定标准。不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
2、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借款人自愿选择,但最长年限由借款人的年龄确定,且不得超过30年上限。正常缴存的单位职工中,男职工贷款年限控制在65周岁以内,女职工贷款年限控制在60周岁以内;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中,男职工贷款年限控制在60周岁以内,女职工控制在55周岁以内。
3、贷款利率及偿还方式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挂牌利率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下:
贷款年限 | 年利率 |
1-5年(含5年) | 2.75% |
6-30年 | 3.25% |
目前我市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项如数存入其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本人在该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账号内,由受委托银行按时直接从借款人账户内扣收。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或每年办理一次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还款额度。如因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借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且逾期贷款信息自动采集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荆门购房后,如何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购房贷款?
目前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支持本人或配偶具有本市户口的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荆门行政辖区内购房,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一方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提供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异地缴存职工在荆门购房后,需先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再到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区办事处开户并办理购房贷款,其他申办流程和手续与本地缴存职工基本相同。
5、在荆门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房后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借款人在荆门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人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双方名下在荆门拥有可抵押的房产(含门面商铺),或可以提供贷款金额75%的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在外地购房后,可凭外地购房的合同(需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和首付款发票(或房产证和契税发票)、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相应担保资料到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公积金购房贷款。
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供荆门行政区域内的可抵押房产和公积金质押担保,也可以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资料下载-个贷”中下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打印并到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网点填写盖章,然后持此证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异地缴存贷款,详细流程和申办手续需向该中心咨询。
6、灵活就业人员、进程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如何申办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办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商转公贷款。购房贷款政策、手续和流程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1、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如需申请贷款,开户时如何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如需申请贷款,首次开户缴存时应至少一次性补缴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般不得低于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开户后次月起,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定日从约定的个人储蓄账户划扣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月成功连续划扣缴存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因约定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划扣失败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进城务工人员,其个人账户将被封存。封存后3个月内仍未补缴或累计3次划扣失败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取消其5年内贷款资格。
2、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哪些情况即使符合提取条件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以下3种情况下,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办理账户销户或账户转移:
一是个人账户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且未解除;
二是个人账户被冻结;
三是个人申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清贷款前,只能办理按年还贷提取和一次行提前还清提取,其他提取业务和账户转移均不能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国家政策,装修住宅和偿还装修贷款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能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何办理?
缴存职工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但代办人需另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人在中心现场签写的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证书、中心认可的其他委托证明等。
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接受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办理;除此之外,一般不接受第三人办理提取手续。确需委托办理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证书。
提出申请
- 申请须知
夫妻双方携带申请资料到公积金缴存网点提出申请
初步审查
- 审查须知
公积金中心审核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及资料
填写相关表格
- 办理须知
确定贷款金额及期限,签署借款文书
办理担保
- 办理须知
办理住房抵押或住房公积金质押手续
银行放款
- 办理须知
受托银行放款,借款人领取回单
提出申请
- 申请须知
单位经办人或缴存职工提出业务申请
中心审核
- 审查须知
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业务资料
中心办理
- 办理须知
中心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并打印单据
提出申请
- 申请须知
缴存职工携提取资料到公积金服务网点提出业务申请
中心审核
- 审查须知
中心审核申请人的提取条件及提供的业务资料
中心办理
- 办理须知
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中心办理相关业务并打印单据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沙洋监狱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资投机性购房。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得向酒店式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四、住房套数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生成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五、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登记、身份核查、征信、婚姻登记、公积金联名卡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最长期限保持25年不变。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 (2014-10-21)
- (2014-10-21)
- (2014-10-21)
- (2014-10-21)
- (2014-10-21)
曾办理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现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公积...
(2014-10-21)- (2014-10-21)
- (2014-10-21)
- (2014-10-21)
- (2014-10-21)
象山管理部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87号北侧
联系电话:0724-2384716、2384717、2384718、2384719、2384720、2384721
缴存客服中心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87号南侧
联系电话:0724-2384710、2384711、2384712、2384713、2384715
石化管理部 地址:荆门市白庙路43号
联系电话:0724-2222065
东宝区办事处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4号
联系电话:0724-2342287、6062947、6062949
钟祥市办事处 地址:钟祥市承天东路40号
联系电话:0724-4222430
京山县办事处 地址: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123号
联系电话:0724-7320418
沙洋县办事处 地址:沙洋县开源大道39号
联系电话:0724-8693888
沙洋监狱管理局分中心 地址:沙洋县鸿宴路1号
联系电话:0724-8592444
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电话:0724-2361590
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0724-12329